一颗牙的重量:当无证实习生握住手术钳,谁为那道缺席的安全门负责

自媒体专栏2小时前更新 cans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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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牙的重量:当无证实习生握住手术钳,谁为那道缺席的安全门负责

2024年4月,海口某口腔门诊部。一个没有医师资格证的人,为一个没有签知情同意书的患者,实施了一台没有带教医师在场的拔牙手术。术后患者出血不止,随后因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M3型)、高血压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等多种严重基础疾病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6年6月3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黄某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二万元。民事部分调解结案,黄某城个人赔偿20万元,所在门诊部赔偿17万元,合计37万元。宣判后黄某城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个人死了。一个实习医生获缓刑。一家门诊部赔了17万。数字就摆在那里,但数字背后的东西远比数字本身沉重。

"实习医生"四个字,遮住了什么

几乎所有媒体在报道此案时都使用了"实习医生"这个称谓。龙华法院官网公告原文如此,南海网首篇报道如此,扬子晚报、中国新闻周刊亦如此。四个字听起来像是一个"学生犯错"的故事:年轻人经验不足、胆子太大、冒然操作,然后出了事。

但这个叙事框架掩盖了一个关键问题:黄某城究竟是在校医学生在完成学校安排的毕业实习,还是医学毕业生以"实习"名义在门诊部充当劳动力?

两种身份对应完全不同的法律问责方向。如果是前者,追问对象应该包括安排实习的学校:该门诊部是否具备临床教学资格?学校指派的带教老师为什么缺位?学校对实习场所的审查义务履行了没有?如果是后者,追问对象应该指向门诊部:是否将无证毕业生当作正式劳动力使用?"带教老师"是否只是挂个名、签个字,实际上从未到场?

目前公开信息中没有任何学校作为主体出现。黄某城的工作地点是民营口腔门诊部而非教学医院,他的操作动向是独立拆除牙套并实施拔牙。综合这些信息,第二种场景的可能性远大于第一种。而一旦是第二种场景,问题的性质就从"年轻人胆子大"变成了"门诊部的系统性用工违规"。

医学论坛网的行业分析指出,不少私人诊所招聘口腔专业实习生后不配置固定带教老师,让实习生独立完成洁牙、补牙、拔牙等常规项目,诊所节约人力开支,医疗风险全部转嫁给患者和实习生。2023年华声在线记者调查长沙口腔医疗行为时发现,多家牙科机构几乎都是实习医生或护士在洗牙,操作人员不具备医师资质,有的机构前台甚至直言"洗牙不需要有医师资质"。

"实习医生"四个字把一个制度问题包装成了个人问题。它让公众的视线停在黄某城身上,而不是继续往上追:谁把他放在那个位置上?谁允许他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拿起手术钳?

三道安全闸门,同时失灵

黄某城的操作在法律上踩了三条红线。这三条红线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但有一个共同特征:在本案中,每一道都形同虚设。

第一道闸门是执业资质。《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拔牙属于有创外科操作,不是简单的辅助行为。黄某城既没有医师资格证书也没有执业证书,这一点他自己清楚,门诊部也清楚。资质是第一道闸门,而它从一开始就没有关上。

第二道闸门是带教监督。《医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医学生和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必须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进行。深圳医师协会的解读明确指出,监督指导应当是"在现场的监督指导下,除非是一些没有任何风险的日常事务"。黄某城操作时没有带教医师在场。门诊部作为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确保无证人员不在无监督状态下独立诊疗。但带教制度在民营口腔门诊的实际运作中普遍流于形式,带教医师忙于接诊自有患者,日常诊疗全流程管控缺位,出了纠纷才出面兜底。一个名义上存在的制度,在关键时刻恰好缺位,这本身就是制度失灵的信号。

第三道闸门是知情同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其明确同意。黄某城没有让患者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不仅仅是一张纸,它是术前风险评估的制度化入口。跳过这道程序,等于跳过了术前风险评估的整个机制。即便是一名持证医师,如果术前没有进行凝血功能评估、没有让患者签知情同意书就实施拔牙,仍然可能构成医疗过失。而本案中,患者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M3型),这是一种凝血功能严重异常的血液恶性肿瘤,拔牙后大出血几乎是可预见的结果。但因为没有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流程,术前风险评估这个环节根本不存在。

三道闸门,每一道都失灵了。这不太像偶然。当多个安全机制同时失效时,问题往往不在某一个环节,而在整个系统。

因果关系的切割:法律上说得通,情感上过不去

本案最引发争议的部分,是法院将量刑基准从"造成就诊人死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档至"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7号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并非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但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明确,患者刘某某死因的根本在于自身严重器质性疾病的自然进展及并发症。黄某城的拔牙行为是诱发出血的诱发因素,而非导致死亡的直接或主要原因。

这个因果关系切割在法理上是成立的。M3型白血病本身就是拔牙的绝对禁忌证,即使是一名持证医师在完全合规条件下为这位患者拔牙,术后出血风险仍然极高。法院的认定客观上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让黄某城为死亡结果负十年以上的刑责,确实超出了他行为的实际贡献。

但这个认定在情感层面留下一道裂痕。一个没有资质的人,在没有告知风险的情况下,对一名患有血液恶性肿瘤的患者实施了有创操作,患者术后出血不止并最终死亡。法律说拔牙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如果没有那次拔牙,出血会不会被触发?如果没有那次未经评估的侵入,患者的病程会不会有不一样的走向?

这些问题没有答案。但它们存在。法院的因果切割在法律框架内是严谨的,在制度层面也留下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死亡结果不能作为量刑升档的依据,那么什么才能对违法行医行为形成足够威慑?

37万和解:赔偿的确定性,与正义的不确定性

37万元,是调解的结果,不是判决认定的全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海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仅死亡赔偿金一项的20年标准即可达约60万至80万元,加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理论赔偿总额可能超过100万元。37万元明显偏低。

但被害人家属接受了这个数字并出具了谅解书。这不难理解。诉讼周期长、结果不确定、执行有风险,对于刚失去亲人的家属来说,确定的37万和不定的100万之间,选择前者是一种理性判断,也是一种无奈。谅解书又是刑事量刑从宽的要件之一,与自首、认罪悔罪三重叠加,构成了缓刑判决的基础。

赔偿分配的逻辑也值得注意。黄某城个人承担20万元(约54%),门诊部承担17万元(约46%)。个人承担的比例高于机构。而门诊部在行政责任层面的处境如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者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许可证。让无证人员独立实施拔牙手术,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要件。但龙华法院公告和所有媒体报道中,都没有提到卫健部门对该门诊部采取了任何行政处罚措施。

这是本案最大的制度性盲区。一个建立了违法用工模式的门诊部,在刑事层面只出了17万元民事赔偿,在行政层面是否有处罚无从得知。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罚款上限仅为5000元。对一个年营收可能达百万的口腔门诊而言,这个数字几乎不构成任何威慑。

2024年6月,福建平潭某口腔门诊部因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独立为患者提供洁治术服务,被处以罚款15000元并责令改正。洁治术的风险远低于拔牙,处罚幅度同样有限。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之间的落差,是民营口腔行业用工乱象屡禁不止的结构性原因之一。

13.5万家机构的膨胀与空心

截至2024年底,全国口腔医疗机构总数约13.5万家,其中民营机构占比约92%。市场规模约1456亿元,预计2025年达1509亿元。执业牙医数量约24.3万人,每十万人牙医数仅约15.7人,未来10年预计需新增10万名口腔医生。

13.5万家机构对24.3万名牙医。92%是民营,其中绝大多数是个体诊所或小型连锁。机构数量的快速膨胀与医生供给的严重不足之间,形成了巨大的人力资源缺口。

缺口不会凭空消失。它以一种隐性的方式被填补:实习生、毕业生、无证人员。他们拿着远低于持证医师的报酬,承担着远超其资质的诊疗工作。门诊部节省了人力成本,患者承担了医疗风险,实习生背上了法律后果。三方皆输,但它运转得很顺畅,直到有人死亡。

今日头条法律行业分析总结了基层口腔机构实习生管理的三大乱象:压缩用工成本把实习生当全职医师使用;医学生急于积累实操经验侥幸心理漠视法规;带教制度流于形式权责划分模糊。这三条与多地卫健部门年度稽查结果相符,也与本案暴露的情况完全吻合。

黄某城案不是孤例。它只是13.5万家机构中,因为死亡结果而偶然浮出水面的一起。

过渡期的真空:毕业生拿到执照之前,谁在管他们

国际比较提供了另一面镜子。

英国的医学毕业生进入为期两年的Foundation Programme,F1阶段仅持有临时注册,必须在规定程度的监督下执行医疗业务,训练监督的法律责任由原医学院承担。日本医学生在医学部完成6年教育后通过国家考试取得执照,取得执照前严禁独立行医,取得执照后的研修阶段虽可执业但必须接受监督。美国医学生毕业后进入实习期和住院医师培训,2003年ACGME引入工时限制,后续不断收紧监督要求。

中国的制度空白在于:医学毕业生在毕业后到取得执业证书之间的过渡期,缺乏系统化、制度化的受监督培训项目。《医师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医学毕业生须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但没有设立配套的过渡培训制度,监督责任主要依赖带教医师个人和机构自律。

在监管薄弱的民营小型诊所,自律几乎不可能成为有效的安全屏障。没有制度化的培训项目、没有强制性的监督机制、没有可核查的在场记录,毕业生在这个真空期内,要么等待考完试拿证,要么先干起来再说。门诊部也需要人手,于是"实习"变成了一种双方默认的灰色安排。

英国不存在"毕业后无证却有工作但无人监督"的法律灰色地带,要么持有完全注册可以独立执业,要么持有临时注册必须在规范化培训项目中受监督,没有中间状态。日本的三个阶段法律地位界定清晰,同样不存在模糊地带。而中国的现实是,这个中间状态不仅存在,而且广泛存在,在13.5万家口腔机构中,在92%的民营诊所里,它每天都在发生。

链尾受审,链条不动

回到判决本身。龙华区法院的判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严谨的:因果关系切割有据,量刑从宽路径完整,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得到了体现。

但判决在制度层面留下了一个缺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黄某城个人。门诊部的行政责任和管理责任没有在任何公开文件中被提及。那个允许甚至安排无证毕业生独立操作的决策者,没有被追责。那个应该在场但恰好不在场的带教医师,没有被追责。那个本应触发术前风险评估但被完全跳过的知情同意流程,没有被任何制度性的后续行动所修复。

一个人被判了缓刑,一个门诊部赔了17万,然后呢?带教制度是否会在全国范围内被实质性地加强?民营口腔门诊的违规用工是否会受到更有力的行政查处?医学毕业生过渡期的制度真空是否会得到填补?

这些问题的答案,目前看并不乐观。违法成本太低(罚款上限5000元),监管执行太弱(依靠机构自律),制度供给太少(过渡期培训项目缺位)。在13.5万家机构和92%民营占比的现实下,黄某城案的判决更像是一个终点而非起点,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被认定了,一个民事赔偿协议达成了,然后系统继续运转。

2023年长沙的调查发现了同样的问题。2024年平潭的处罚暴露了同样的违法模式。2026年海口又出了同样的事。同一个问题反复出现,不是因为它没有被看到,而是因为看到之后的成本太低、改变太难。

一个人死了。37万和解。一年半缓刑。门诊部继续营业。下一个没有资质的"实习医生"也许正在某个民营口腔门诊里,准备为下一位没有签知情同意书的患者,实施下一台没有带教医师在场的手术。

这不是预言。这是概率。


参考来源

1.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2026年6月3日,lhfy.hicourt.gov.cn 2.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林文泉,2026年6月4日 3.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徐韶达,2026年6月6日 4. 中国新闻周刊微博,2026年6月5日 5. 医学论坛网,2026年6月8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施行)第13条、第35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第4条 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第4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 10. 华声在线/新湖南客户端,长沙口腔医疗行为调查,2023年3月15日 11. 腾讯新闻,多地严查基层医疗机构红线(含平潭口腔门诊案),2024年9月2日 12. 中商产业研究院,《2025年中国口腔医疗行业市场前景预测研究报告》 13. e看牙行业白皮书,中国民营口腔行业现状分析 14. Clinical Orthopaedics and Related Research, "Transition from Training to Practice, Is there a Better Way?", 2014 15. JKLST,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Postgraduate Clinical Integration Pathways for Medical Graduates", Vol.5 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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